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的缔约国,如果缔约国公民、企业等没有通过约定排除公约的适用的,则公约将自动适用。这里介绍《公约》规定的交付货物相应内容。
1.交货地点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则交货地点即为货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还在生产中未经特定化,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的地点,则卖方应在该地点交货;
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2.交货时间如果合同规定有交货的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间交货;。
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3.质量担保合同没有对数量、质量、规格和包装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应依下列默示担保规定:(1)适用于通常使用目的(2)适用于特定目的(3)与样品或样式相符。
(4)在包装上的要求通用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4.货物质量检验(1)买方应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出到货物到达目地后进行;。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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