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人办事,俗称“找关系”、“走后门”等,一般是一方出资请他人帮忙疏通关系,以达成某目的常见的比如:帮忙捞人、入学、投中标、办酒驾、办驾驶证、办酒驾、办案件等等通过合法手段不能轻易达到目的或根本无法达到的目的的事项。
若请托事项未达成或达成后反悔,要求他人返还钱款或财务,但他人因某种原因不予退还款项,产生纠纷从办案经历及裁判文书网检索相关判例进行分析,在目前审批实践中,根据请托事项的不同及涉案地不同,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及审判导向非常不一致,本文在分析其他地区的裁判结果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沈阳基层及中级法院的认定及审理思路。
一、托人办事涉及的法律关系1、不当得利一方没有合法理由和依据获得相关利益,利益受损方可以要求得利一方返还取得的利益2、委托关系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某种事宜,达到某种目的,因为受托方未完成受托事项,故应将收取的款项返还给委托人。
3、中介关系中介人向一方介绍达成某种目的的信息或渠道,一方支付费用,后因该事项为违法或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故应返还支付的费用4、民间借贷双方不存在借款的合意,一方请托另一方办理某种事项,因事项未办成,另一方向其出具借条,后该方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
二、法院对请托办事行为的认定在民事案件中,如果请托事项合法,事未办成,则判令被告返还费用如果请托事项违法,但当事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以不当得利、委托合同、中介合同、民间借贷为案由认定法院认定大致分为三类:。
第一、请托事项违法,合同无效,判决被告返还请托费用第二、请托事项违法,违反公序良俗,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依法驳回起诉第三、请托事项违法,涉嫌违法或犯罪,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三、请托事项涉及诈骗罪的认定。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明知自己不具有为被害人办理请托事项的能力,向被害人谎称自己可以办理以获取被害人的信任,收取办事费用后并未实施办理请托事项的行为,且骗取的款项并未用于办理请托事项,如用于个人偿还债务、自己消费等,或者被告人明知事情不能操作,仍继续编造谎言欺骗被害人事情正在办理中并骗取被害人财物,构成诈骗罪,骗取的财物予以退赔被害人。
如果被告人为请托办事付出努力,周旋关系,但未成功,认定没有欺诈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构成诈骗罪以下情况可能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能构成诈骗罪1、行为人虚构身份虚构办事能力,可能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行为人虚构自己的身份(2)行为人虚构自己的能力;2、行为人没有履行意愿,可能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行为人完全没有履行行为(2)行为人存在部分积极履行行为;3、行为人未将请托资金用于请托事项,可能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行为人将请托资金全部用于个人用途(2)行为人将请托资金部分用于个人用途;4、行为人在办事未果后拒绝退还请托资金,可能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行为人在办事未果后逃避返还请托资金(2)行为人在办事未果后部分返还请托资金。
四、请求返还已支付的人情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问题关于是否支持返还请托人财物问题存在较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返还财物《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无论民事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都应当返还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返还财产,有观点认为采取拒绝保护说,认为当事人因为违反法律禁止规定及背于公序良俗的行为,而将自己置法律规范之外,无保护的必要,故不法原因支付不得请求返还。
综合全国部分案例可得知,如果请托事项是合法事项,事项未办成,法院一般都判令返还如果是违法事项,对方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以不当得利、委托合同、中介合同等为案由认定合同无效,部分法院判决返还费用但有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移送公安机关,而不支持返还的诉请。
在刑事案件中,一般在判处刑期和罚金时,也会责令退赔经济损失,但有也款项被国家没收的判决五、沈阳部分法院对诉请返还的观点笔者通过搜索大量案例可知,在沈阳地区,即使是双方请托事项违法,例如办理减轻或免除刑罚、非正常途经办理法院案件等,在认定事项无效的同时,大部分法院会判令返还,也有部分法院不支持返还的诉请。
如事项合法,事项未完成,法院一般会根据案情具体分析,支持全部或部分返还的诉请综合以上分析,各地法院对此观点不一,有时候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此类案件作出的裁判也不一致;因此,对于办理中合法事项要与相关主体签订权利义务清晰的合同,留存好付款凭证,涉及专业的事情委托专业人士办理;对于违法事项,建议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大量的案例证明此类违法请托事项出现“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概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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