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名85岁老人打官司只要求赔偿1元!到底怎么回事?严某是一名85岁高龄的老人,原本已是颐养天年的年纪,却被业主群的一则微信弄得心神不宁,吃睡不好原来,平日无事的严大爷喜欢在小区遛弯2022年5月的一个下午,严大爷遛弯时发现了草丛边一根废弃的塑料管,于是就捡了回去...。
没曾想,这一幕被小区邻居黄某看到了黄某一路追一路喊:“老贼偷东西!”严大爷十分生气,“你胡说八道,我捡的废弃管子”黄某不依不饶,直接从严大爷手中夺走了管子并拍照本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结果隔天,小区业主微信群中突然收到了两张照片及一则通报,“昨天下午发现老男人偷拿小区公共财物,一根价值千元的橡胶燃气管,现场拍到老贼偷拿公共财物图片,现场令他不要偷拿,反而辱骂人要打人,贼气嚣张。
这种盗贼一定要严惩”通告发出后,有一些业主在微信群内顺势造势,严大爷气打不出一处来,请求业委会调查此事经过调查,该管子系燃气公司此前在小区安装燃气管道时,多余的废弃管,价值并不大业委会就调查结果在微信群内发布公告。
但黄某不依不饶,在微信群内发消息称,业委会委员温某发布的“狗屁”调查结果,明显是纵容包庇,是与偷窃者同流合污,不堪其扰的严大爷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公开向其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1元法院审理新建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黄某对原告严某拾取燃气管道一事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通报,断定原告存在盗窃小区业主共有财物行为,并使用了“老男人”“偷拿”“老贼”等侮辱性词汇。
后根据小区业委会的调查报告显示,黄某发布的通报缺乏真实性但黄某不仅不知悔改,仍在微信群内指责发布调查报告的业委会委员与原告同流合污被告的过错行为容易引发小区公众对原告的猜测和误解,对原告产生负面认识,给原告的社会评价和心理感受造成了负面影响。
故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黄某在小区业主群内对原告进行赔礼道歉,以消除侵害原告严某名誉造成的影响,为原告恢复名誉;并赔付原告名誉损失费人民币1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论是在哪个平台
大家都应该谨言慎行来源:洪观新闻·南昌晚报 记者 熊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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