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想不劳而获?两男子犯“帮信罪”被宜良法院判刑近日,宜良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2022 年 7 月至 8 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宜良县先后找到卡主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介绍给李某某提供银行卡用于非法资金的流转。
何某某等人储蓄卡异常资金流入共计 840882 元,其中涉诈资金流入169368 元,吴某某自述获利 1400元2018 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何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多张储蓄银行卡及 U 盾卖给王某某。
经查,何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异常资金流入416104元,其中涉诈资金流入7500元,何某某自述获利800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 元;被告人何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近年来,通信网络技术在给人们的生活学习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衍生出各类利用通信网络诈骗侵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新型犯罪手段,令人防不胜防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
将银行卡转借、售卖给他人,均有可能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帮凶,涉嫌违法犯罪同时,要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主动规避风险,多关注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及电信运营商等官方发布的宣教活动及安全提示信息,了解不法分子作案手法,提高警惕,不踩法律红线。
(云南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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