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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wz(2021年每日一题)

作者:www.aadkj.com 发布时间:23-09-23 点击:22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保障性住房,请问我公司在四川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是否需预缴土地增值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

2023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一)预征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转让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其中:1.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2.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2%,其他类型房地产2.5%。

(二)预征计征依据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在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时,可自行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确定计征依据:方式一: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预征率。

方式二: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23年5月31日在政策文件-政策解读版块发布《关于的解读》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方面。

一是统一了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关于“除保障性住房外,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的规定,《公告》明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同时,为进一步精简和统一税收政策,有效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现状和房价水平,在征求纳税人意见并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对全省的预征率进行了统一,明确了不同房地产类型的预征率。

二是明确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以选择按照“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或“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方式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23年7月24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四川省保障性住房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其中:1.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在四川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的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