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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铝单板定做厂(民告官立案难怎么办)民告官怎么告?,

作者:www.aadkj.com 发布时间:23-06-20 点击:12

民告官,难!民告官无证据打赢官司,更难!那么,老百姓告政府没有证据就不能打赢官司了吗?答案是未必笔者代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就印证了这一观点【基本案情】2022年,甲公司收到乙政府职能部门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被告知:“你公司占地建设钢架大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甲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一筹莫展如果按照《通知书》要求拆除,意味着投资上千万的资产化为乌有,多年的心血成为泡影。

于是咨询律师寻求帮助,并聘请律师代理维权【诉讼策略】律师接受委托后经了解:甲公司厂房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2004年建设之初得到了当地政府的批准,后在政府部门的授意下进行了改建和扩建,形成现在的规模,但应办理的相关手续未办理。

甲公司所在地区突然遭遇罕见大雪,压塌了公司厂房,甲公司修缮时改变了房顶的颜色政府部门通过高清卫星遥感影像制作的卫片执法图斑发现该厂区建筑发生变化,遂认定甲公司厂房为违法建筑,要求限期拆除鉴于上述事实,代理律师确定了如下策略:首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未达到预期目标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中抗辩政府职能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案件结果】经法庭开庭审理,乙政府职能部门自动撤销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甲公司撤回起诉【律师解读】一、民告官,难!但用好法律规定和诉讼技巧亦能打赢官司在民告官博弈中,老百姓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是显而易见的。

司法救济是弱势群体保护自己权益的有效途径,当事人聘请律师帮助,借助的是律师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娴熟地用好法律规定和诉讼经验为委托人挣得公平公正的合法权益,从大处讲是做人民满意律师的要求,从小处讲也是每一位律师接受委托的职责使命。

本案中,经认真分析,首先,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启动该程序的意义,不指望能有满意的结果,因为行政机关一旦作出行政行为,不会因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而轻易改变,但是代理律师可以借助该程序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了解行政机关实施该行政行为存在的瑕疵及不合法性,备好反击的“武器弹药”。

其次,提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必须依法答复,不答复即意味着不作为,违法;而答复就有可能显现出存在的问题启动该程序目的之一,就是为寻找行政行为不合法而收集证据再次,一旦行政复议无果,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固定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二、把握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变被动为主动客观讲,民告官双方实力不同,行政行为相对人亦处于被动地位但在法庭上双方系原、被告关系,法律明确地规定原、被告方的权利义务及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这一条非常重要,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负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其仅凭卫片执法图斑认定为违法建筑,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亦不能证明其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三、一证定乾坤,借助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原告可以有证据或无证据提供,即便提供了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行政行为违法,被告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因原告能否举证证明为前提,被告必须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那就是违法了。

本案中,被告为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提供了《立案审批表》,但该《立案审批表》没有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字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第2.4条规定“立案呈批核查后,应当根据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填写《立案(不予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没有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显然是未完成内部审核批准程序该证据由被告自己提供,但正好被原告用来证明被告违反了《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诉讼中借力打力,仅这一证据就证明了被告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且不排除行政人员存在违法乱作为的可能。

正应了“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关键时刻就看功力是否深厚抓的住被告呈堂供证,原告反其道而用之,一证定乾坤,官司输赢不言而喻庭审后,被告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向原告下发《撤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主动改正一纸诉状、一次开庭,解决了委托人想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