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Pixabay芥末堆文 9 月 4 日,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加强河北省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婴幼儿和托育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规定,完善收费管理政策,增强公办机构收费机制灵活性公办托育机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 20%,下浮不限。
;经营者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与此同时,规范民办非营利性、普惠型机构收费管理;建立支持幼儿园托育收费政策体系;加强社区托育服务收费指导此外,健全收费监管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收费评估调整机制;健全收费监测调控体系。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包括全面推进实施收费项目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及服务内容公办、民办非营利性、普惠型托育机构的收费项目为托育费,以及包括伙食费在内的其他服务性收费托育费可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度或季度收取。
除上述收费项目外,公办托育机构不得收取采暖费、空调费等其他费用伙食费等服务性收费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由经营者据实收取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托育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规范结算方式当月婴幼儿在托时间为 0 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托时间 1 至 10 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 50% 收取;实际在托时间 11 天及以上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不足 1 个月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
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托的,托育费以实际在托时间按上述规定扣除当月应缴费用后退还余额原则上半日托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 50%;计时托按小时计算收费,不足 1 小时的按 1 小时计算强化服务合同约束托育机构事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书面服务合同,确保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
对合同期内退托的,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经营者调整具体收费标准时,对尚在合同期内的婴幼儿,应按原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通知还明确,各地要对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婴幼儿明确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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